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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糟糕(第1頁)

李珊和陸舜曦的聊天框

李珊:“謝謝舜曦,我感覺這兩天好确實是感覺微微的又有一些僵硬,那麻煩舜曦路過律所的時候微我一下,我馬上就下樓取,絕對保證不耽誤陸醫生時間!”

陸舜曦原本看着李珊又給自己發了一條微信後很是開心,但李珊居然說的是下樓取,那這意思是取完再回去工作?陸舜曦想着這可如何是好呢?不過等李珊下樓再說吧,關鍵現在陸舜曦實在是沒有什麼可聊的話題可以抛過去了!

陸舜曦:“好的,等我微你”

公正律所内,李珊開始着手起草着高迪幫信罪的辯護詞。因為高迪幫信罪的整個犯罪事實很簡單且高迪認罪、那麼一旦從公安機關起到檢察院,檢察院百分之百會走認罪認罰程序,而認罪認罰程序審理期限很短,所以趁着現在有時間就先把辯護詞起草出來。首先呢,李珊在腦海中過了一遍高迪的所有量刑情節。

一是高迪具有自首情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自動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也即認定自首的話,犯罪分子應該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兩個情節要求才行。可是乍一看高迪好像不是自動投案的吧,據他自己陳述,他是在公安派出所打電話傳喚他到案後才到派出所接受訊問的啊?他能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嗎?

原來是在《刑法》中規定的自動投案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犯罪事實完全沒有被發覺而犯罪者自動投案;(二)是犯罪事實已經被發覺,但犯罪人是誰還未被發覺,而犯罪者自動投案;(三)是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發現,司法機關還沒有對犯罪分子采取傳訊、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犯罪者自動投案。也就是說隻有高迪具備了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一種那他就可以符合自首裡面關于自動投案的規定,

此時李珊腦海中回想着高迪說的:“我是由于在家裡面沒有錢去網吧打遊戲了,百無聊賴之際接到了公安局的電話,我就直接去了”,所以說其實高迪是符合自動投案的第(三)種情況的,是因為雖然上遊犯罪即詐騙犯罪已被發現,根據上遊詐騙犯罪的嫌疑人的供述及高迪發小華子的供述其實公安機關已經鎖定了高迪所犯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事實,然後根據公安局的戶籍系統查詢也可以鎖定高迪究竟是誰和具體在哪裡,但是卻未對高迪采取傳訊、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注意傳訊是指針對已被采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到案的過程,而傳喚的用處更為廣泛,也即此時的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受到公安機關的管控時經通知即到案的過程,于是其實高迪是符合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狀态下主動到案的情形的。

那麼高迪又是否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呢?高迪在被傳喚後如實供述了自己所參與的銷售銀行卡的全部過程完全符合如實供述的條件。所以說高迪案其實具有了一個法定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即自首。之後呢,李珊想到了高迪和高女士其實他們現在關于高迪構成犯罪應該已經沒有疑問的了,而現在他們求的就是不要讓高迪被關在看守所或監獄裡面,想讓高迪能夠在在社會上服刑。那這個想法能否實現呢?李珊此時繼續檢索着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确了其相對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李珊此時對照着高迪的犯罪行為和法條關于緩刑的規定衡量着高迪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一)高迪隻提供了2張銀行卡、且時間短(上個月)、涉案數額僅數十萬相對于其他同類案件動辄數百萬的數額屬于小數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的規定;(二)高迪在經口頭傳喚後立即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刑,可認定其有悔罪表現;(三)高迪事前不知道華子将銀行卡用往何處,且高迪經過此案的教訓後,對于一個年僅19歲且很感性(李珊腦海中浮現出高迪在看守所會見室和看守所外見到高女士的兩次落淚場景)的孩子來說,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且幫信罪還不屬于故意傷害罪等的暴力型犯罪的範疇。(四)高迪雖然早早辍學,整日待在網吧裡但是他沒有前科,可以認定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李珊想到這裡發現自己需要再提醒一下高迪注意在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取保候審規定,千萬别因為沖動(李珊腦海中浮現出那天在公安局裡高強咄咄逼人的場景)而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因為一旦被收監再想得到緩刑的處罰就很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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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鈴鈴”正當李珊剛拿起手機想給高女士打過去時,發現此時高女士給自己打來了電話。

“喂,高女士嗎?”

“不是,我是高迪,李律師。”高迪的嗓音很低落,李珊聽着感覺應該是高女士遇到什麼事兒了吧,然後李珊回想起上午在賓館看到的高女士面部的淤青,難不成……

“怎麼了?你們還在賓館嗎?”

“沒有……我和我媽……在派出所呢”

李珊一聽派出所,立即從座位上站了起來,不能吧……

“你沒有動手吧?”此時李珊更關心高迪在這起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案件中是否有過錯,因為這會影響高迪的幫信罪的量刑!

“沒有!我記得李律師上午說的話,我沒動手,就是我小姨讓我和我媽回去吃餃子,誰知道我倆剛進屋沒過多久,我爸就來了,說了很多不好聽的話,然後還把我媽給打了,之後我小姨父就報警了,現在都在派出所呢……”

李珊此時腦海中閃過早已被她删掉的照片,不能那個就是高女士吧?但現在也不是關心這個的時候了,而且說白了自己其實僅僅是高迪案的辯護律師,隻要高迪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就一切都是可控的。可千萬别剛撈出來又被關進去了!

“好,你先說你們在哪個派出所了,我現在過去!”說着李珊抄起衣服就走了出去。

然後李珊發現這個派出所距離市區太遠了,隻能開車了。

“您好,我是高迪的代理律師,我姓李。”李珊剛一進入派出所就着急的向公安民警介紹自己想問問高迪他們現在在哪兒了。

高迪這時剛好從旁邊的接待室裡走出,連忙說道:“李律師,我在這兒。”

“怎麼樣?”

“我沒事,就是我媽……”

“在哪兒了,警擦怎麼說?”

高迪邊帶着李珊走向高女士所在的接待室邊說着:“警察說,我媽應該隻是輕微傷,應該構不成刑事案件,隻能給我爸一個行政處罰。”

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是隻有當受害人的損傷達到輕傷及以上包括重傷、死亡時才構成刑事犯罪領域的故意傷害罪,而輕微傷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其中,輕傷一級是指由各種緻傷因素所緻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症,未危及生命或發生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等後果;而輕傷二級指的是因各種緻傷因素所緻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症,但未危機生命或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損害容貌等。而輕微傷指的是因各種緻傷因素所緻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結構障礙。

其中,生活中常見的輕傷一級的情形表現為顱内出血、外傷性腦梗死及相當程度損害;而輕傷二級表現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平方厘米以上、顱骨骨折等相當程度損害;而最常見的頭皮擦傷面積應在5平方厘米以上、還有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頭皮創口或者瘢痕等即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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